斜井信號工安全操作規程
一、一般規定
第1條:斜井信號工必須由工作認真負責,有一定的提升把鉤工作實踐經驗,經過專業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,并取得合格證的人員擔任。
第2條:提升信號的設置,要求聲光齊全,通訊設備可靠。
第3條:斜井絞車停運超過6小時以上或因事故檢修后,開車前必須對所有信號、通訊設備進行檢查試驗(試驗前,必須與各層信號點及絞車司機聯系明確后再進行),確認正確靈活暢通后,方可作業。
二、收發信號
第4條:斜井信號必須意義明確,暢通無阻,接班后必須認真檢查所使用的信號、照明、電話及上一班的工作記錄,發現問題及時匯報處理。
第5條:信號工在崗位上,不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,不得在聯系工作中(如打電話、說話)發送信號,必須精力集中,細心操作。
第6條:信號工收到的信號不明確時,不得發送開車信號,同時可用電話或回鐘等方式查明原因,并且廢除本次信號,重新發送。
第7條: 開鉤前,要協助把鉤工認真檢查所有上、下井的車輛裝載、捆綁和掛車情況,嚴禁不符合規定的車輛入井。
第8條: 發送信號前必須注意以下事項:
(1)檢查所掛車數是否符合規定,工作時要和把鉤工密切配合,杜絕一切違章行為。
(2)檢查聯接裝置是否上齊,插銷是否閉鎖,保險繩是否掛好,是否存在安全隱患,如有問題不處理,嚴禁發出開車信號。
(3)嚴格執行“行車不行人,行人不行車”的規定,斜井有人不準發開車信號。
(4)發信號前必須和井筒內各個層次的工作人員聯系好,一切準備工作就緒,工作人員躲到安全地帶后,再發信號。
(5)發信號前必須認真檢查道岔方向是否正確,阻車器是否完好,確認無問題后再發信號。
第9條:信號工發出信號后,發現行車方向與信號規定的方向不一致時,應立即發出停車信號,待查明原因后,重新發出信號。
第10條:信號工在操作中必須與把鉤工密切配合,聯系清楚準確,當把鉤工允許發信號時,信號工應確認安全可靠后,方可發出信號。
第11條:信號工發出信號后,不得離開信號機旁,以便觀察車輛運行情況,監視信號系統,如有緊急情況,可隨時發出停車信號。
第12條:斜井提升人員時,信號工操作必須符合下列規定:
(1)跟車工的信號操作必須嚴格按跟車工的操作規程進行。
(2)每班掛人車時或斜井井筒檢修后,信號工應與車房聯系進行一次空車試道運行。
(3)信號工發出開車信號后,嚴禁再上、下人員。
三、其它規定
第13條: 信號工必須用統一規定的信號指令含義進行發送信號,不得私自改變,也不得任意臨時規定信號,以防混亂。
第14條:運輸大件、井筒檢修、處理事故、運送炸藥等特殊運行,信號工應提前與絞車司機聯系明確,以便按措施要求及《煤礦安全規程》的有關規定進行操作。
第15條:信號工不得擅離工作崗位,嚴禁私自找他人代替上崗,需離崗時,必須請示領導決定。
第16條:停鉤時間較長時,應協助把鉤工檢查鉤頭、道岔、軌道、托繩輪、阻車裝置等,搞好管轄范圍內的衛生工作。
第17條: 信號工要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。